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承擔違約責任的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住宅房屋過渡費的繳納標準從逾期之日起計算。逾期時間超過1年的,每月加倍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即過渡費。
1.2020年過渡費的繳納標準是多少?
過渡費是指在外租房的過程中,由於某些開發小區的房屋不能按時歸還等各種原因,開發商應向拆遷戶支付的補償。其計算方法是:
1、住宅房屋:自逾期之日起,逾期未滿6個月的,每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每月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1倍;逾期超過1年的,每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的標準被添加到原始簽署的協議中。
2、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拆遷協議確定的標準或評估機構確定的標準計算。
3、生產、經營場所超過過渡期限,超過壹年(含壹年)的,每年發給壹次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也可以按月發給。
二、什麽是過渡性補貼?
(1)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1。被拆遷房屋置換為拍賣房屋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臨時安置的過渡期限。在約定的臨時安置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向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標準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計算。每戶月收入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放。2、超過約定的臨時安置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在原基礎上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凡超過3個月(含)的,增發50%;期限超過3個月的,增發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