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校內教育的“三管”和“三建議”,治理教育教學秩序、考試評價、教師違規補課,提高教育質量、作業管理和課後服務。針對課外機構的“三限”“三嚴”,限制機構數量、培訓時間、收費價格、內容行為、資本化、廣告投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證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增加其學習負擔。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三十八條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不得銷售或者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壹步界定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學科和非學科範圍的通知
1.根據國家義務教育課程《道德與法治》的規定,進行校外培訓時,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按學科進行管理。上述學科國家課程標準規定的學習內容的校外培訓,納入學科範疇進行管理。
二、在校外培訓中,體育(或體育與健康)、美術(或音樂、美術),以及綜合實踐活動(包括信息技術教育、勞動技術教育)按照非學科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進行審核,並加強日常監管、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