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向勞動部門安監大隊投訴,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首先妳要去市中心的勞動局投訴妳的公司,勞動監察大隊會立案,並留下妳的基本信息。然後去妳的公司調查了解,如果是真的,他們會出面調解,警告妳,妳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法,遇到拒不執行的公司,他們會強制執行。
單位拖欠工資是壹個常見的問題,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
1.向勞動行政部門(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舉報。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200-300元,勝訴全部由公司承擔)。
3.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者訴訟中,妳可以要求除了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拖欠工資發生後,勞動者首先要和單位充分協商,最好能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邀請工會進行調解。如果問題還是解決不了,那麽只能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勞動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