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毆打的概念:
1,壹般的行為方式是拳打腳踢,或者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
2.根據該條規定,毆打他人是犯罪,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毆打了他人,無論是否對被侵害人造成了傷害,都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3、毆打行為、行為地點和傷害的嚴重程度等。,應視為從輕或從重處罰。
二、毆打他人的行為:
1.毆打他人致輕傷的行為,是指壹方壹人或多人無故毆打另壹方壹人或多人,造成輕傷,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對人身權利的侵犯,不僅損害了他人的健康,侮辱了他人的人格,也妨害了社會秩序。是違反治安管理的,比如:賣衣服的毆打挑衣服不買的顧客;因碰車毆打他人;抓住他的手拿報紙;無證銷售劣質產品的;野蠻無理毆打顧客等。,只造成輕傷。
2,毆打他人不同於聚眾鬥毆,聚眾鬥毆雙方都有過錯,雙方都要承擔責任,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毆打他人壹般只是壹方的過錯,只追究打人壹方的責任。
三、打架鬥毆調解標準:
1.打架造成雙方受傷的,按照雙方的責任追究責任。
2.如果是輕傷,可以協商解決。
3.如果構成輕傷,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派出所調解解決。如果不滿意,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4.輕傷以上是公訴案件,可判3-10年有期徒刑。
四、有下列情況之壹者,調解不適用:
1,雇兇殺人傷害他人;
2、結夥鬥毆或其他滋事;
3、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4、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的;
5、雙方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針對對方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6、在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逸的;
7.其他的不適合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