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應該如何建立對法律的信仰?法律怎麽信?法律的規則或者程序和制度,包括那些所謂的正義的象征和符號(長袍和木槌),都不足以引起人們對它的信仰。只有當法律與人們信仰的東西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只有當法律能夠產生壹定的社會效果,符合社會正義的標準和價值時,它才能被信任,進而被相信。只有正義的法律才能被信任,而評價法律公正性(合法性)的標準不僅僅是法律規則和正當程序,還往往來自法律之外的社會評價體系,如宗教傳統、道德、輿論、社會效果等等。
從信任到信仰,我們往往需要壹些先驗的信仰。然而在今天,我們的法律從形成到運行,無論是* * *唯物主義、儒家思想、自然規律,還是社會習慣,似乎都沒有先驗的或超驗的價值標準。那麽,對法律的信仰從何而來?輿論和立法程序可能成為合法性的標準。但是,即使經過正當程序,如果法律的標準與公眾的價值和正義標準相距甚遠,當法律與理性始終處於沖突和對立的狀態時,公眾就永遠不會自然地對法律產生信仰。基於效用,當法律能給他們帶來利益時,人民和政府會樂於把它當作工具;相反,如果法律不符合他們的利益,他們自然會采取回避甚至抵制的態度。久而久之,法律可能只剩下“力度”和規則,變成了法家玩弄的技巧,書本上的教條,單純獲取利益或利用權力的工具或武器。
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會和公眾的認可,而道德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時代會有不同的標準,這些標準也會體現在法律規則及其適用上。
/LUN Wen/0915985140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