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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我的車負全責。誰來修?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壹方全責的,車輛由個人修理,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3條

機動車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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