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源於它從根本上承載了現代行政程序的基本價值追求——程序正義。
它是行政權力運行中確保程序正義實現的重要保障。具體來說,
行政法上的所謂正當程序原則或簡稱“行政正當程序原則”,
即行政權力的運行必須符合程序正義的最低標準。根據行政程序正當性的三個最低要求——程序中立、程序參與和程序公開,
行政公正原則具體可以衍生出三個基本內容:避免偏袒、行政參與和行政公開。
1,避免徇私原則
2、行政參與原則
3、行政公開原則
首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利於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保證實體正義的實現。人類法律實踐的歷程表明,程序是控制權力的最佳工具。壹個組織嚴密、設計完善、充分反映各方面“聲音”的程序設計,無疑是使行政權力得以正確行使、相對人的權利得到法律保障的最有效措施。這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使命。它要求行政主體公正無私;它給予當事人要求聽證和參與行使權力的機會;規定了行政主體表明身份、說明理由、說明依據等公開義務,從而保證行政權力的公平、公正、公開行使,防止權力濫用,保障實體正義的實現。
第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體現了對人權的保護。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基礎上,程序參與者可以根據正當法律程序的程序性規定,直接享有和行使被告知理由、要求聽證等程序性權利,可以規範國家權力的正當運行,是“以權利制約權力”的具體體現,從而保證人權的有效實現,防止國家權力可能造成的對人權的非法侵犯。
此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民主精神的具體體現。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下,行政機關的壹切行為,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和監督,都必須有當事人或公眾的廣泛參與,這無疑是民主精神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