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整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制定本法。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中央國家機關根據檔案管理的需要,在職責範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工作。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完善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館和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方便檔案的利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適合檔案保管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二條檔案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檔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壹)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二)檔案利用、設施設備配置情況;(3)檔案人員的管理;(四)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5)檔案信息化建設與信息安全;(六)對下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