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次鑒定後,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並能提出法律依據和合理理由的,有權申請重新鑒定,由辦案單位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復核或者重新鑒定。或者偵查機關將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重新鑒定。
傷情鑒定流程如下:
1.傷害案件發生後,當事人必須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進行鑒定。公安機關會給傷者出具委托書;
2.傷者收到委托書後,應親自到當地法醫診所,憑委托書請法醫進行鑒定。法醫接受委托,對傷者進行拍照和檢查。對於只有體表損傷的鑒定,法醫壹般會立即出具鑒定結果;對於有內傷的傷者,法醫會要求傷者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確定內傷並進行鑒定。傷情檢查清楚後,法醫會出具或告知傷者。傷情調查清楚的,出具鑒定;
3.在法醫門診完成檢查診斷後,傷者需要等待法醫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文書。壹般傷病三天內發,特殊或復雜傷病七天內發,特殊傷病由於需要觀察愈合情況,相應時間會延長;
4.壹般公安機關會去法醫處領取公安局法醫出具的傷情鑒定書,公安機關收到後會將鑒定結果告知傷者。社會機器對傷者出具的傷情鑒定書,傷者可以自行領取,但壹般公安機關不接受公安機關法醫以外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另外,關於傷情鑒定復議,壹般來說,在接到傷情通知後,傷者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傷情鑒定復議。
綜上,傷情鑒定委托書到期可以重新鑒定。委托人對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保全證據,並制作筆錄。
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