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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遷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拆遷和房屋分配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法律客觀性:

公房拆遷的官司怎麽辦?(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案件的批復》規定:“拆遷達成協議後壹方或者雙方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定,人民法院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規定拆遷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壹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兩種情況。壹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在搬遷期限屆滿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拆遷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壹方或雙方反悔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均由當事人申請,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先行決定。只有在行政裁決後,如果當事人仍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執行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定內容為《條例》第13條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是否存在越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的法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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