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規章制度的法律依據1,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2.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如何制定規章制度只對勞動者有效1。制定規章制度的主體必須合法。
只有作為用人單位最高管理層的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才有權代表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具體操作可以由人事部門和法律部門執行。
2.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
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既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也不得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不得有明顯不合理的條款。
3.程序必須合法。
規章制度初稿制定後,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由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討論並提出方案和意見,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後確定。
4、勞動規章制度必須公示。
用人單位應當將協商後確定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予以公布,或者告知勞動者。
通知的形式沒有限制,但必須是勞動者能夠理解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在勞動合同裏告知,在員工手冊裏告知,或者通過壹些廣告牌告知都是可行的。
特別提醒,規章制度不會因為員工反對而失效。用人單位按照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時,不會因為部分員工不同意特定條款而使規章制度無效,規章制度制定後對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員工只能在具體適用規章制度時,就規章制度的違法性和無效性向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提出意見,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對規章制度的效力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