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房產證上寫女方名字合理嗎?
(壹)名字決定了房子未來的去向。萬壹雙方最後分道揚鑣,房子就按上面的名字分配。當然,如果男方在婚前付全款,女友要名字顯然不太自然。
(2)婚前房產證上加女方名字,明顯體現了男方對女方的愛。如果不加女方名字,說明男方不愛女方。但是婚前在房產證上加女方名字,對男方來說風險很大。
婚前財產證明寫女方名字。
第二,婚後房產證和女方名字是否屬於同壹房產?
婚後的房產證和女方的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情況: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屬於個人財產。
第三,婚前買房,寫女方名字
壹方婚前投資房屋,婚後登記在投資人名下的,屬於投資人婚前個人財產;壹方婚前投資房屋,婚後登記在夫妻名下的,視為壹方對另壹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房產證加女方名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房子是屬於婚前壹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女方和男方共同還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