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納工作涉及諸多經濟利益,需要有具體的崗位職責來規範和約束其行為,出納也要在明確工作任務和崗位職責的基礎上,保證出納工作的質量。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結算制度。還有就是對現金和票據的責任。如果出現虧損或損失,找不到原因,基本上要自己承擔。另外,不能私自動公款。出納屬於財務人員,財務人員有三種法律風險。壹種是故意犯罪。二是壓力導致的風險,單位或單位領導有經濟犯罪,財務人員受到影響或牽連。這種情況往往是財務人員在工作壓力下形成的法律風險,也是財務人員最常見的壹類法律風險。三是財務人員非故意行為導致的法律風險。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行為準則和審計準則,不履行合同條款,提供虛假財務信息,故意披露不真實的財務報表,侵害國家和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出納應根據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和會計制度,負責審核會計憑證,保證會計質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會計憑證應根據經審核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