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是權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功能是確認和保護公民權利,這使得民法具有權利法的特征。無論歷史上的民法是基於義務、權利還是基於社會,都強調對私權利的充分保護。民法確認民事確認主體享有的人格權,通過對人格權的保護,充分尊重主體的人格。同時,民法賦予主體廣泛的財產權,如債權、財產權、知識權、繼承權等。,並為這些權利提供全面保護。
第二,民法的內容主要是私法。
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標準,歷來觀點不壹。主要有三種不同的理論。壹是利益論,這種觀點認為規定國家事務的法律是公法,規定私人利益的法律是私法。二是意思說,這種觀點認為,規定掌權者和服從者意思的法律是公法,規定相對人意思的法律是私法。第三,主體說,公法的主體規範至少有壹個是國家或被國家授予公權的人,私法主要規範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權主體。也有很多學者強烈反對公法和私法的區分,認為這種劃分沒有實際意義。
第三,民法主要是實體法。
民法既是行為規範,也是剪裁規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被確定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而民法恰恰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因此,民法的建立和完善可以為交易當事人從事各種交易行為提供明確的行為規則,使其明確單方行為的範圍以及超出法定範圍的後果和責任,從而對其行為的後果形成合理的預期,可以從制度上保障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從而有助於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同時應當看到,民法規則也是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基本準則。在現代社會,法官不應該因為法律不明確而對民事、經濟案件如此憤怒,也不應該因為法律不明確而拒絕引用法律條文。
第四,民法具有壹定的任意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的發展和財產的增長要求市場參與者在交易中獨立自主,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誌。法律要給市場參與者的交易活動留下廣闊的空間,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幹預要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市場經濟對盡可能給予當事人行為自由的要求,在民法中體現得最為徹底。民法主要通過任意性規範而非強制性規範來調整交易關系。比如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各種帶有條款的合同,但是並沒有要求當事人按照法律上壹級合同的規定來確定合同的內容,而是允許當事人協商確定合同的條款。只要當事人協商的條款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就承認其效力。
五、民法強調平等協商、平等補償的原則。
因為民法規範的對象是財產所有權和交易關系,而交易關系本質上需要遵守平等協商、平等補償的原則。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的,商品生來平等。在物品交換中,只有平等的占有者才是對立的,占有別人物品的唯壹方法就是轉移自己的物品。商品交換必須遵循價值規律的原則,實行等量勞動的交換,這就決定了民法對平等協商、平等補償原則的高度重視。平等原則要求不同的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關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民事活動中可以獨立和不怕自己的意誌,其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