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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條

第壹百六十條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的重要規定,主要涉及詢問核實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公安機關訊問違法嫌疑人必須遵循合法、公正、規範的原則,確保訊問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壹、詢問和核實的基本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時,對需要詢問核實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首先出示工作證件,並告知被詢問人有提供證據、如實陳述事實的義務。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場所進行詢問和核實,以確保環境的安全和適宜。

二、詢問核實的方式和要求

公安機關在詢問核實過程中,應當合法、文明進行,不得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同時,訊問筆錄應當由被訊問人核對,並向沒有閱讀能力的人宣讀。有錯誤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改正或者補充,並要求被詢問人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

第三,詢問和核實的記錄和保存

詢問核實的全過程應當錄音錄像,制作詢問筆錄。查詢筆錄應當詳細記錄查詢的起止時間和地點,查詢人的姓名、單位和工作證件號碼,查詢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和工作單位。音像資料應當妥善保存,作為辦案的重要依據。

四。監督和調查核實的責任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應當加強對詢問核實的監督,確保其依法、規範進行。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被詢問人也有權監督公安機關的詢問核實,並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法行為。

總而言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條明確規定了查詢核實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旨在保證查詢過程的合法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這壹規定,確保詢問核實工作規範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82條規定: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160條規定:

訊問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公安機關辦案場所進行,並告知被訊問人履行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贓物和違法所得的義務。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出示工作證件後當場要求查證。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對投案自首或者群眾扭送的違法嫌疑人進行詢問核實,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達的過程、到達的時間和離開的時間。查詢、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違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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