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職能轉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壹定時期內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其職責、職能、範圍、內容和方式的轉移和改變。
影響政府職能的諸多因素決定了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性。包括管理權限和責任的變化(管什麽事,管什麽,管多寬,管到什麽程度),管理角色的轉變(主角、配角等)。),管理手段、方法、模式的轉變等。1992改革開放後中國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革。
全能政府的職能模式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對象。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通過指令性計劃和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政府是萬能的。政府扮演了生產者、監督者和控制者的角色,為社會和人民提供公共服務的功能和作用被淡化。
法律依據
* * *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第二個至第三個五年規劃遠景目標的建議。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構建權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推行政府權責清單制度。我們將繼續優化市場化、法治化的國際營商環境。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新產業新業態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完善重大政策前評估和後評估制度,暢通參與政策制定渠道,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和便利化,深化政務公開。深化行業協會、商會和中介機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