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存在聚眾鬥毆的客觀事實並造成影響,無論有無人員傷亡,都將受到刑法的處罰,以聚眾鬥毆罪定罪處罰,但刑法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打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罰。大部分劃痕和疤痕都是輕傷,很多甚至不是輕傷。
輕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壹般輕傷可以由公安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不予處罰;調解不成的,可以並處罰款或者行政拘留15日以下。只是抓傷,或者因為兩個人打架,壹般會報警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