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的言論自由是在法律範圍內的。在法律範圍內,公民可以利用言論自由討論國內外重大問題,討論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提出批評和建議,以實現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利;能夠發表學術意見,進行學術討論,推動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還可以聊聊社會趣聞、風俗習慣,豐富自己的精神生活,增長自己的社會見識。具體來說,每個公民都有平等的話語權;只要發表的言論在法律範圍內,就不會受到任何非法幹涉;
2.公民的言論自由有時間限制。言論自由可以因家庭暴力或暴亂發生時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和外敵入侵時保衛國家安全的需要而受到限制;
3.公民的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不得利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和反革命煽動,不得利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不得利用言論進行侮辱、誹謗和詆毀其他公民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鼓勵和幫助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進行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