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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法官的,壹經發現,任命機關應當撤銷任命;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建議下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任命,或者建議下級人民法院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任命。

解讀該條是關於非法任命法官的處理。

本條是本法第十三條新增的規定和補充規定。法官是代表國家和人民意誌,依照法律的規定,結合具體案件行使審判權的人,是法律和政治的結合體。這就要求法官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良好的道德品行、嫻熟的專業能力和公正執法的效率,這也是這部法律的基本要求和目標。因此,法官的任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這也是我國法官制度存在的基礎。實踐中也存在出於私情或利益考慮,任命不符合法官條件的人擔任法官的情況,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否則法官法就會流於形式,損害法官制度,破壞社會主義法治。所以這次修改法官法的時候,對這種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措施。

根據該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法官,主要是指違反本法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壹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1。任命不適合法官工作的人,如體弱多病和身體殘疾。2.任命非法律專業畢業、沒有法律專業知識或者從事法律工作未達到法律規定時間的人員為法官。3.新任命的法官沒有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4.任命不具備法官資格的人擔任庭長或副庭長,等等。對於這些違法情況,壹經發現,由作出任命的機關撤銷任命,違法任命助理法官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任命的決定;違法任命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任命,以此類推。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應當采取以下兩種方式處理:壹是建議下級人民法院撤銷任命,這主要是針對助理法官的非法任命;二是建議下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撤銷任命。該辦法主要針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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