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114條違約賠償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113條損害賠償範圍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117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壹百壹十八條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
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119條減損規則
壹方違約後,另壹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壹百二十條雙方的違約責任
雙方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壹百二十壹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違約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壹方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法解決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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