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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好離婚協議壹個月後是自動離婚嗎?

妳好,自動離婚沒有法律依據。《婚姻法》(2021 1 1廢止)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壹種是去法院離婚。所以無論分居多久,婚姻關系都不會自動解除,離婚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律途徑。《婚姻法》規定,夫妻壹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經調解無效,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分居兩年後婚姻關系不自動解除,離婚前不必分居兩年。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標準是夫妻關系是否破裂,分居只是決定關系破裂的因素之壹。分居時間長短不是離婚的程序和方式。為了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來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所以離婚壹定要到民政局登記,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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