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沖突解決:(1)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2)如果法律之間關於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並且不能確定如何適用,則由NPC常務委員會作出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地方性法規之間、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之間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裁定。(三)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四)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與法律規定不壹致,如何適用不確定的,由NPC人大常委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