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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的效力體系是如何構成的?

壹、效力級別:(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五)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二。沖突解決:(1)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2)如果法律之間關於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並且不能確定如何適用,則由NPC常務委員會作出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地方性法規之間、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之間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裁定。(三)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四)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與法律規定不壹致,如何適用不確定的,由NPC人大常委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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