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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補充協議中與原合同不同的編號是否有效?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壹般應明確規定。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壹致或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法律分析

合同簽訂後,如發現內容需要補充,可擬定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的起草需要註意幾個信息。壹是雙方基本信息要全面具體;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理由;三是協議中增加或變更的內容。補充合同與主合同發生矛盾時,以後來約定的條款為準。所以補充合同比主合同更有效。時間後來的約定其實是對主合同原約定的修正,這個新的約定才是補充合同的本質和精髓。如果原主合同條款仍需執行,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補充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補充協議實際上是對《合同法》中相關內容的補充說明,因此補充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當然,如果補充合同與主合同有沖突,以後者為準。壹旦合同內容不完整,可簽訂補充協議。壹般時間較晚,所以在確定交易時,也應以後面約定的交易內容為準。當然,補充協議很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壹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壹十壹條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依照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適用強制性國家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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