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士官退出現役的條件,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執行。其中,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全程退出現役,在本級服役期間的各年度退出現役:
(壹)家庭成員發生重大變化,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證明,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
(二)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患病醫療期滿或者終止後,經軍隊醫療系統醫院證明,並經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受到降級以上處分的;
(六)試用期滿後拒不改正錯誤的;
(七)受過刑事處罰未被開除軍籍的,或者被判處勞動教養後不適合留隊服現役的;
(八)密謀殺人、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有繼續留隊的實際危險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合繼續在部隊服役的。
符合前款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情形之壹的,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可以隨時退出現役。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士兵,應當退出現役:
(壹)服現役期滿後未被選拔為士官的義務兵;
(二)士官在本級服現役後未被選拔為高壹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間,因崗位設置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
(三)服現役滿三十年,需要退出現役或者年滿五十五周歲的;
(四)因戰、因工、因病和評殘,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醫療期滿或者終止醫療後,經軍隊醫院證明,並經軍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六)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七)因國家建設需要;
(八)軍人家屬遇有重病、重大災害等變故,確需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軍人家屬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指揮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九)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指揮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