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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婚姻法,原配可以要求第三胎精神損害賠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91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如果對方有婚內不忠行為,如果已經構成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且過錯行為導致離婚,如果婚內沒有過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規定》第86條和《民法典》第1091條,“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第87條規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所以,如果妳的配偶有了外遇,妳只能向妳的配偶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向第三方索賠。

此外,如果要主張損害賠償,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基於《民法典》第壹百零九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於《民法典》第1091條的損害賠償請求。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享有《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壹條規定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第1091條時,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形: (壹)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依據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起。(2)依照民法第壹千零九十壹條的規定,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被告不同意離婚,又不依據本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另行起訴。(三)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被告在壹審中未依據《民法通則》第壹千零九十壹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期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雙方當事人約定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共同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判決。第八十九條約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壹條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放棄該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0條規定了《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夫妻雙方均有過錯,壹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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