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局做筆錄是什麽意思?
筆錄是法律界的專業術語,即記錄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言語的文字。根據刑事、行政案件的類型,筆錄可分為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審問和詢問,從字面上看,大家都能理解兩者的區別。準確地說,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記錄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辦理刑事或者行政案件過程中,為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進行調查時所作的書面記錄。
第二,公安局做筆錄有關系嗎?
只要不是和妳的犯罪行為有關,被傳喚到派出所做筆錄,都無所謂。
如果當時派出所對妳進行了行政處罰,早就記錄在案了。公司會在轉檔案的時候說明。如果只是查詢,就不會有記錄。被派出所傳喚做筆錄,如果是證人,可以說明特殊情況不去。如果是當事人的身份,必須叫其做筆錄,否則公安局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按手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逐頁簽名、按手印,並在最後壹頁寫明“上述筆錄我已閱讀(或向我宣讀),與我所說的壹致”。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調查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訊問筆錄所列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調查人員和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三、筆錄與事實不符怎麽辦?
筆錄與事實不符如何處理:去派出所說明情況,要求二次詢問訊問筆錄;但辦案民警不壹定會按照要求進行改動。這時候就要拿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據,否則別人未必要采用第二套說辭。證據方面,往往是第壹份筆錄比後面的筆錄證據更強。因此,有必要對前面提到的不壹致做出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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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九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訊問室進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緊急情況下當場訊問的;(二)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或者醫療機構訊問重傷、殘疾、行動不便或者懷孕的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的訊問室接受訊問。對於被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和正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執行場所進行訊問。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
第二百壹十條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的單位或者住處,或者到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以書面、電話或者當場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作證。對證人和被害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調查人員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到證人、被害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人民警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