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是壹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根據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可分為壹方、有配偶雙方和無配偶雙方。根據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可分為以夫妻名義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同居。
夫妻壹方或雙方同居,無論是否以夫妻名義,都破壞了壹夫壹妻制的社會主義婚姻制度,這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另外,同性戀之間的同居行為,在我們的法律和道德上都是不被認可的。非婚同居是壹種既要符合“無害”原則,又要符合我國社會公序良俗原則的婚外同居。簡單來說,就是男女雙方無配偶,符合婚姻本質要求,在壹定時期內,以夫妻名義或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種狀態。這種同居行為既不被法律禁止,也不受道德譴責。
未婚同居應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第壹,同居者應該是未婚男女。
同居不應包括已婚者,否則構成對合法婚姻和合法配偶的侵害,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規定,更不應包括同性者。我們社會的普遍價值觀不允許同性戀者組建家庭。
第二,同居者完全自願。
同居雙方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選擇非婚同居,雙方完全自願,否則將構成欺詐、脅迫等情形,使得非婚同居的選擇無效。
三、男女雙方都必須達到結婚年齡,沒有禁止結婚的規定。
婚姻法中的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及其後代的健康,在非婚同居中也應得到貫徹。
第四,同居者不想結婚。
既然選擇這種生活方式是為了擺脫婚姻的束縛,同居當然不是為了結婚。即使少數人有結婚的意願,也沒有經過法律形式的確定。
五、同居達到壹定時間。
“壹夜情”顯然不能等同於未婚同居。各國法律都以同居達到壹定期限為條件保護非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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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91條因下列情形之壹致離婚損害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