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且勞動者已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第二,競業限制的補償要不要征稅?企業向離職員工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6〕5438+號)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如下:對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標部分視為壹次取得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超標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商作為個人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的按12計算。三。競業禁止的範圍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業務範圍,避免勞動者在再就業時無意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引發不必要的糾紛。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也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