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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在工作期間受到哪些法律保護?

孕婦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女職工工作期間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1,勞動合同關系特殊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

2.工作內容的特殊保護。《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中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列於本規定的附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評聘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中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列於本規定的附件。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範圍。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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