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八十四條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操作規程,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提出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應當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提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醫患雙方協商鑒定的,由雙方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壹)在緊急情況下為挽救垂危病人的生命采取緊急醫療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二)因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在醫療活動中發生醫療事故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出現不能預見或者不可預見的不良後果的;(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五)因患者延誤診治,造成不良後果的;(六)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