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貨門檻是月銷售額600-2000元。
(2)銷售應稅服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800元。
(3)每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
2002年起全國統壹3000元,2003年起5000元。
以上標準可咨詢當地國稅部門。
2.2008年6月65438+2月31之前,工業稅為銷售額的6%,商業稅為4%。從2009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所有稅款將按3%繳納。各地地方附加費不壹樣,壹般由國稅按照銷售額1%-1.5%征收。
擴展數據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年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壹個日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單位。(摘自文獻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1994]059號文件轉發北京稅務局[1994]228)。
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特點
經稅務機關認定的壹般納稅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但未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按照銷售額按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增值稅納稅人,應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對待。(摘自市稅務局京稅1號[1994]44號文件)
具體規定
壹是年應稅銷售額不超標的小規模企業和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
健全的會計核算是指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銷項稅、進項稅和應納稅額。(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年應稅銷售額不超標,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計算並提供銷項稅和進項稅的小規模企業,可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年應稅銷售額不超標的小規模企業(不超標的企業和企業單位)賬簿健全,能準確計算並提供銷項稅和進項稅,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摘自文獻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1994]116,文號轉發市稅務局[1994]321)個體經營者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批準,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根據《規定》,年銷售額低於規定標準的小企業,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具體條件是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在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單獨的會計賬簿和專職會計人員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應稅貨物和勞務的銷項稅和進項稅信息。個體戶,在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時,也應基本符合上述條件。(摘自市稅務局京稅1號[1994]44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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