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拘留所關押的人不壹樣。
看守所對人進行行政拘留,壹般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即違法,但情節不嚴重,不構成犯罪的,這種拘留也叫治安拘留,期限在15天以下,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還有少數在司法羈押中,由法院決定,交由看守所執行。雖然行政拘留也會留下記錄,但不是犯罪記錄。住看守所是自費的,也就是說夥食要自己出,但是羈押條件相對寬松,親屬可以探視,不太吃虧。
看守所主要關押犯罪嫌疑人,屬於還押候審階段,經法院審理後將移送監獄執行;也有少部分人被判刑但剩余刑期不足壹年。這種刑期壹般不轉入監獄,剩余刑期在看守所執行。呆在看守所是免費的。進去了就要體檢。如果妳得了重病,國家會給妳治療。但是規則很嚴格。武警鎖門,帶著手銬腳鐐出來。根本沒有自由和尊嚴可言。
看守所和拘留所管理方式不同。
在看守所關押的是壹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期限十五天,合並處罰不超過二十天,也就是說看守所關押的時間不會太長,時間是明確的。此外,行政拘留人員被拘留後,辦案單位不再過問,看守所在釋放之日自行釋放,無需詢問辦案單位。看守所管理比較寬松,規章制度比看守所少很多,夥食標準相對高壹些。
看守所可謂戒備森嚴,高墻電網內有武警駐守,但看守所內沒有武警。看守所對在押人員沒有固定的期限,稱為刑事拘留,觸犯了刑法,是刑事犯罪。看守所就像倉庫,管教是保管員,只有保管物品的權利,沒有決定權。決定權始終掌握在辦案單位手中,即使是在押人員外出看病也需要告知辦案單位。
沒有統壹的可能。
看守所是暫時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大多數在押人員的去向是改造部門,也就是監獄。行政看守所是終點,這也是兩者的區別。兩地在押人員性質不同,觸犯的法律不同,管理水平不同,結局也不同。看守所和看守所的在押人員性質完全不同。按照成分論,前者還是人民,觸犯的小錯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用輕微的處分和訓誡就夠了。後者屬於敵人,由地獄來支付。怎樣才能做到人和敵人壹視同仁?所以沒有統壹的可能。
不管是看守所還是拘留所,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都不是好地方。只要妳進到裏面,妳就會知道自由有多好,外面的空氣有多新鮮。所以,不要觸碰法律的底線,不要做違法犯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