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借據中的經辦人不具有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僅作為見證人或經辦人。經辦人不是借貸關系的主體。如果經辦人或經辦人已經將貸款完全轉讓給債務人(並能明確證明),經辦人沒有法律責任,但經辦人有義務證明貸款的轉讓已經完成。並在借貸關系中起到參考的作用。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欠條中的經辦人沒有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文件壹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字,表明債務人已欠債權人欠條中標明金額的債務。借據是指借個人或公共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票據,即借條。錢貨退回後,票據由票據持有人撤銷或撕毀。這是壹份文件。通常用於日常生活和企業管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借據是壹種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文件,壹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字,表明債務人已欠債權人借據上標明的金額。所以經辦人不是借貸關系的主體。如果經辦人或經辦人已將貸款完全轉讓給債務人(並能明確證明),經辦人沒有法律責任,但經辦人有義務證明貸款的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壹條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