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的基本分類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工業噪聲是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時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歸環保局管轄;
2.施工噪聲是施工過程中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歸環保局管轄;
3.交通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在運行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道路機動車輛由公安等行業部門管轄;
4.社會生活噪聲是指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噪聲以外,人類活動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原則上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但有兩種例外:文化娛樂場所和營業性固定設備設施的正常噪聲。如果居民覺得小區噪音汙染擾民,可以先向物業公司反映,讓物業公司出面協調解決。如果物業公司溝通協調失敗,業主可以向環保部門投訴。
如果噪聲擾民,可以采取的具體處理措施如下:
1,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
2.撥打110報警;
3.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或進行整改以減少噪聲排放和作業時間。不同地方對噪音擾民有不同的規定。壹般來說,如果是室外大喇叭或者居民區施工,就是晚上8點,超過了就是擾民。如果是家裝施工,晚上8點以後就該停了,比擾民還多。如果是家庭聚會,音樂等。,有晚上9點,9點半或者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