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時,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其他有償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的除外。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辦理退貨並墊付退貨費用,或者退還已支付旅遊項目的費用。欺騙和強迫購物消費。
1.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2.旅行社、導遊以人身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遊客購物;
3.旅行社、導遊安排的購物場所不合法或者不對外開放的;
4、旅行社、導遊安排購物場所銷售摻雜、摻假商品,以假亂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5、旅行社、導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記錄;
6、旅行社、導遊向購物經營者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7.購物場所經營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導遊和購物場所經營者通過安排購物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以上是“導遊強制買東西如何維權”問題的回答。我們可以了解到,被導遊強迫購物的遊客,可以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旅行社賠償。如果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華律。com還為律師提供專業的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