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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規定撿別人的東西不違法嗎?

有無因取物與管理的關系,有取物與不當得利的關系。

首先,它與無因管理的關系相沖突。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明確規定了無因管理:“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務的,妳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費用。“無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是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而為他人謀利的目的和動機是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拾得人拾得時沒有法律依據占有他人財物,管理時也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如果拾得人主觀上為所有人謀利,在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的情況下先管理拾得人,找到所有人後再返還,那麽拾得人的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屬於無因管理。此時,拾得人的物權關系與無因管理存在競合關系。在這種競合的情況下,爭議主要發生在拾得人與所有人之間,是關於拾得物管理費的補償問題。此時,這類糾紛所涉及的法律既有第79條第2款的特別規定,又有第93條無因管理的規定,導致提貨人在將提貨物返還給物主後,要求物主按照這兩條規定賠償提貨物的管理費,這就是實踐中適用法律不統壹的原因。

第二,與不當得利存在競爭。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的情況下獲取利益並使他人遭受損失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強調的是獲得利益的客觀狀態,不需要具備主觀動機條件。但是,總有獲取利益的主觀意願。如果要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構成無因管理。如果想為自己謀取利益,就構成不當利益。實踐中,不當得利主要是因為不當得利人獲取不當利益的動機是占為己有,為自己謀利。如果拾得人獲取不當利益的動機是將其據為己有,那麽拾得人的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也屬於不當得利行為。此時,物權關系與不當得利關系的競合再次發生。本案中,糾紛主要是關於提貨的返還問題。

由於物權是絕對的權利,是對世界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在物權關系下,拾得人明知拾得物屬於他人財產而據為己有。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拒不返還,構成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因此,最高法院執行意見第九十四條:“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因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侵權訴訟處理。”該規定基於物權關系,是對《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的適用解釋。當物權與不當得利的關系共現時,拾得物返還糾紛所涉及的法律規定有《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以及《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 導致糾紛發生後,物主可以依據侵權之訴和不當得利債權之訴請求提貨人返還提貨,這也是實踐中提貨返還糾紛適用法律不統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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