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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組織監管難的原因如下

法律分析:

1.人事、勞動、財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的審批、安置、崗位等各種補貼的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聘用單位負責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聘用人員的管理。2.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服從公益性崗位安排的,不再作為就業困難對象給予救助。3、對他人以冒名頂替方式從事公益性崗位,並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經核實,追回已發放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並收繳持證人員再就業優惠證。4.用人單位因員工過錯以外的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協議的,公益性崗位員工停止享受政府給予的崗位補貼。但財政部門會繼續補貼社會保險費,直到合同到期。5.公益性崗位聘用人員自願離職、請假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或違反用人單位規定提前終止聘用的,不得享受公益性崗位聘用待遇。6.因自願辭職、退休、辭退或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停止發放公益性崗位等各種補貼。

法律依據:

鄭州市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第四條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錄用下列人員:

(壹)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並進行失業登記壹年以上的失業人員;

(四)經濟困難、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

(五)被征地就業困難農民;

(六)登記失業的殘疾人、城鎮退役士兵、縣級以上勞動模範、烈士以及需要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成員;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前款所列經濟困難和就業困難人員的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益性崗位管理工作的領導,並納入政府聘用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承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公益性崗位管理工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益性崗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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