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與法律的區別
(1)法律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也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礎。根據現行憲法、立法法和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法律,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2)根據立法法確立的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劃分立法權限的原則,雖然在立法權限效力上,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存在隸屬關系,但在立法事項上,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存在壹定的交叉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如何適用不能確定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第壹百零二條其他備案受理機關報送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審查程序,由備案受理機關根據維護法制統壹的原則規定。
問: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幾個基本原則?
答:(1)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是指在現代化進程中解決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問題。其核心和理論基礎是“協調發展”的思想,目的是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是指在國家環境管理中,通過規劃、計劃和各種管理手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環境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