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執法是壹種行政行為,通常以行政處罰的方式進行。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依法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所給予的壹種處分。
因此,交通警察在執法中有違法行為,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當事人認為交警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壹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交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