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轉讓;
2.退股;
3.公司解散時,股東依法清算並發起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4.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不得購買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
4.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分立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將股份用於可轉換為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轉換;
6.上市公司有必要維護自身價值和股東權益。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