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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制定《權利法案》的目的是什麽?建立了什麽形式的政府?

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開始反其道而行之,不僅大力鎮壓反對派,試圖恢復國王的中央集權,還試圖恢復英國的天主教,引起了當時英國輝格黨人和部分托利黨人的反對,矛盾逐漸激化。碰巧,詹姆斯二世,壹個天主教徒,和他的第二任妻子生了壹個兒子。毫無疑問,未來的國王將來會是天主教徒!這樣,人們以為詹姆斯二世死後,他的新教女兒繼位的希望破滅了,於是人們決定采取行動。包括倫敦主教在內的幾位知名人士向荷蘭新教徒詹姆斯二世的女兒瑪麗和威廉發送了壹封密函,邀請他們來英國保護英國的“宗教、自由和財產”。對於威廉來說,他最關心的是如何為妻子和自己爭取英國王位。同時,他也認為自己進入英國可以阻止英國與法國結盟反對荷蘭,所以接受了邀請。為了避免1660年招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前車之鑒,英國決定用法律限制國王的權力,保證自己的權力,於是在議會上下兩院的全體會議上,向威廉和瑪麗提出“權利宣言”,要求國王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停止法律效力,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征稅,今後不得讓任何天主教徒成為英格蘭國王。威廉接受了這些要求,即英國王位是給威廉三世的,瑪麗是英國女王,不是給瑪麗二世的。1689年10月,議會通過了《權利宣言》,並使之成為法律,這就是《權利法案》。英國《權利法案》內容編輯本節英國《權利法案》的全稱是“宣布權利和自由的法案”。

主題和設置成功的王冠),內容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個:

未經國會同意,以國王的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的實施是非法的。

近來,廢除法律或以國王的權威實施法律的越權都是違法的。

設立壹個審理宗教事務的帝國法庭的命令,以及所有其他類似的命令和法庭,都是非法和有害的。

未經國會許可,以國王特權為借口為國王收錢或供國王使用,超過國會許可的期限或方式,是違法的。

向國王請願是臣民的權利,所有針對這壹請願的定罪或指控都是非法的。

除非得到國民議會的批準,否則平時在王國招募或維持常備軍是非法的。

所有身為新教徒的臣民,為了防禦,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考慮情況,配備武器。

議會成員的選舉應該是自由的。

國民議會中的言論、辯論或審議自由不應在任何法院或國民議會以外的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質疑。

我們不應該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也不應該處以過高的罰款,更不應該不分青紅皂白地施加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

陪審官應當正式登記和申報,所有審理叛國案件的陪審官應當是自由的和世襲的。

在定罪之前,特定人所做的所有轉讓以及對罰款和沒收財產所做的所有承諾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為了平反壹切冤屈,修正、加強和維護法律,國會應不時開會。

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英王的實際主權,如第壹、二、四、六條;第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權、司法權和軍權,如第八、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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