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強制法不適用於拆遷。拆遷不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拆遷行為不包括在內。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3)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拆遷與法定強制拆遷的區別
行政強制拆遷與法定強制拆遷的相似之處在於:強制拆遷的起始時間相同,在區縣房產局作出拆遷補償安置裁決後=強制拆遷的申請人相同,申請人全部相同,都是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但它們之間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1,性質不同
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政府運用行政權力,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法律規定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法院運用法律強制力,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2、效率不同
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影響,即被拆遷人或承租人能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他人提起的訴訟是否已經終結或能否勝訴,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都不會停止。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限制等高效率的特點。房地局依法申請強制拆遷,依據是被拆遷人和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結束,房地局是否勝訴。
3.社會公信力不同。
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政府其他部門難以有效監督。如果被執行人認為裁決或執行裁決不當,由於沒有法律救濟渠道阻止行政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沖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定程序,是行政裁決主動接受法律規定監督的程序。與行政強制拆遷相比,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力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