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分為民事證據和刑事證據,所以證據的種類有:
(1)民事案件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2)刑事案件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鑒定、偵查實驗、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的類型包括以下八種:
(1)當事人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8)檢查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證據分類和證據種類的區別
證據種類和證據分類是不同的概念。
證據種類是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對證據進行的法律分類。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七種證據,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證據的分類,就是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將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類型在理論上分為幾種不同的類型。證據分類和證據種類都是按照壹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的,都屬於證據分類方法,只是立法意圖不同。在理解它們時,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1)它們性質不同。證據類型是訴訟法對證據作出的法律分類,明確規定了訴訟中證據的法律形式。沒有這些法律形式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證據種類是證據立法的分類,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證據分類屬於學術解釋,只有理論指導,沒有法律強制力。
(2)劃分依據不同。法定證據的種類由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的分類以證據的存在和表現為依據,證據的分類因研究主體和研究目的的劃分依據不同可以表現出不同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