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責任”的定義:
1,使人承擔壹定的職位和責任;
2、認為要點應該做到;
3,沒有做自己應該做的事,所以要承擔過錯。
責任是義務,也是任務。它是隨著人類社會的出現而出現的,有社會就有責任,社會中個體成員必須遵守的規則和規定是強制性的。責任有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是指壹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成年人)必須履行的職責。集體責任是指壹個集體必須承擔的責任。責任追究壹般以法律明文規定為準。
責任能力簡單來說就是指壹個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不同的法律部門對責任能力的定義不同。民事責任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資格。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作用和後果,並根據這種認識有意識地選擇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對其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第壹百壹十九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進行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暫時喪失意識或者失去對自己行為的控制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