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故意傷害罪怎麽判?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校園欺淩多大被定罪?
16歲。校園欺淩入刑的法律規定是,校園欺淩造成他人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故意傷害他人,造成重傷的,需要負刑事責任。如果校園欺淩的手段特別殘忍,造成重傷、嚴重殘疾的,12以上16以下的,承擔刑事責任。
三、校園暴力的懲罰:
1,感化教育。
對於實施欺淩和暴力行為的中小學生,《意見》強調,必須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依法依規對其進行教育和懲戒,做到真愛和真心幫助,督促學生改變內心感受和行為,充分發揮教育和懲戒措施的震懾作用;
2.轉到特殊學校。
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淩和暴力行為的學生,要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中登記並記錄其表現,必要時轉入特殊學校;
3.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刑事處罰。
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政府可以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處罰。特別是對那些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犯罪分子,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中小學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必須依法嚴懲,有效遏制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的發生;
4.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校園暴力是應該禁止的,構成犯罪的按刑法規定處理,不構成犯罪的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家長應對未成年人校園暴力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綜上,對於學生犯罪,《校園暴力處罰法》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四周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