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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

法律主觀性:

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壹種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是壹種權利質押。就《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認定的可以用於質押的權利種類而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也代表了壹種債權。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具備以下特征:(1)可轉讓性,即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允許轉讓。如果當事人在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貿易或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基礎合同產生的所有權利均不可轉讓,基礎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僅延伸至雙方。那麽這種合同的履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就不能作為質押標的。此外,與人身性質不可分的特定原因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不適合作為質押標的。(2)特定性,即用於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的相關要素,包括金額、期限、付款方式、債務人的名稱和地址、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須明確、具體、固定。由於應收賬款固定為普通債權的書面記錄而沒有物化,質權人主張質押的依據主要取決於上述要素才能明確。為此,承認應收賬款質押的國家立法都要求質押合同中對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描述盡可能詳細,否則面臨訴訟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3)時效性,即用於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不得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超過,意味著債權從法定權利變成了自然權利。因此,從保護銀行債權的角度出發,壹方面,銀行在選擇應收賬款進行質押時,應確保應收賬款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另壹方面,在融資期間也要充分註意應收賬款債權的時效,督促出質人及時中斷訴訟時效。以上是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到妳。如果您不幸遇到壹些棘手的法律問題,並且有委托律師的想法,我們網站上有很多律師可以為您提供服務,我們也支持指定地區的律師在線選擇,並且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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