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的國家秘密載體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以文字、圖形等方式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質媒體載體,如國家秘密文件、手稿、文件、檔案、電報、信函、統計資料、圖表、地圖、照片、圖書等圖形資料,統稱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2.用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計算機磁盤(包括軟盤和硬盤)、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記錄國家機密信息;
3.用電信號和光信號記錄傳遞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例如無線電波和光纖;
4.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
秘密文件的管理規定如下:
1.涉密文件的編制、印制、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傳遞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2.保密文件由單位保密員統壹管理。閱讀機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安全保密的地方進行。機密文件必須由專人保管,登記在專門的賬冊上,存放在櫃臺裏。未經允許,個人不得保存機密文件。
3、發送、接收和內部操作的涉密電報、文件和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履行簽字手續。外出開會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後及時交給保衛科文員;
4、傳閱機密文件和資料,由安全員直接傳遞,不得隨意交叉。因工作需要長期使用的,需向安全員辦理手續;
5、機密文件和資料,未經上級同意,不得擴大閱讀範圍,不得復印、翻印或重印,不得向規定範圍以外的人透露;
6.凡因工作需要復印、打印保密文件、資料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復制的機密文件按機密文件管理;
7.因工作確需攜帶機密文件外出的,應當經主管領導批準,並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禁止在公共場所停車、觀光、購物、走親訪友等。返回單位後,應當由保密人員及時保管,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8.調動幹部時,所用文件、資料要清理移交;
9.機密文件和資料應定期回收和上交。如發現丟失,應及時報告並立即追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條
國家機密受法律保護。
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