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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社交工具上傳播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不實言論要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不同情況,可能承擔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謠言是指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而是通過壹定的手段捏造和推廣的言論。

網絡謠言是指通過網絡媒體(如電子郵件、聊天軟件、社交網站、網絡論壇等)傳播的具有攻擊性和目的性的文字。)沒有事實依據。

散布謠言的責任:

1,民事責任

即散布謠言侵害公民個人名譽權或者侵害法人商譽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2.行政責任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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