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是指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而是通過壹定的手段捏造和推廣的言論。
網絡謠言是指通過網絡媒體(如電子郵件、聊天軟件、社交網站、網絡論壇等)傳播的具有攻擊性和目的性的文字。)沒有事實依據。
散布謠言的責任:
1,民事責任
即散布謠言侵害公民個人名譽權或者侵害法人商譽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2.行政責任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