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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建設項目試運行時間

1-6個月,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行周期壹般為1-6個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設計或者新增生產能力進行。

(壹)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或新增生產能力654.38+20萬噸/年以上的地下煤礦建設項目和生產能力400萬噸/年以上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2)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或新增生產能力大於45萬噸/年小於1.2萬噸/年的煤礦井下建設項目和生產能力小於400萬噸/年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設計或新建生產能力45萬噸/年以下的煤礦井下建設項目,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主要危險源、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和定量評價;

(二)防治可能性評價;

(三)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評價;

(4)安全對策和安全設施的設計原則;

(五)預評價結論;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安全設施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以及設計文件的評價;

(二)安全設施在生產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評價;

(3)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的效果評價;

(四)建設項目總體安全評價;

(五)存在的安全問題及解決問題的建議;

(6)驗收評估結論;

(七)試運行期間的技術數據、現場檢查、檢驗數據和統計分析數據;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法律依據: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

第十三條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設計或新增生產能力,實行分級負責。

(壹)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或新增生產能力654.38+20萬噸/年以上的地下煤礦建設項目和生產能力400萬噸/年以上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2)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或新增生產能力大於45萬噸/年小於1.2萬噸/年的煤礦井下建設項目和生產能力小於400萬噸/年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設計或新建生產能力45萬噸/年以下的煤礦井下建設項目,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主要危險源、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和定量評價;

(二)防治可能性評價;

(三)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評價;

(4)安全對策和安全設施的設計原則;

(五)預評價結論;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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