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或新增生產能力654.38+20萬噸/年以上的地下煤礦建設項目和生產能力400萬噸/年以上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2)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或新增生產能力大於45萬噸/年小於1.2萬噸/年的煤礦井下建設項目和生產能力小於400萬噸/年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設計或新建生產能力45萬噸/年以下的煤礦井下建設項目,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主要危險源、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和定量評價;
(二)防治可能性評價;
(三)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評價;
(4)安全對策和安全設施的設計原則;
(五)預評價結論;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安全設施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以及設計文件的評價;
(二)安全設施在生產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評價;
(3)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的效果評價;
(四)建設項目總體安全評價;
(五)存在的安全問題及解決問題的建議;
(6)驗收評估結論;
(七)試運行期間的技術數據、現場檢查、檢驗數據和統計分析數據;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法律依據: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
第十三條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設計或新增生產能力,實行分級負責。
(壹)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或新增生產能力654.38+20萬噸/年以上的地下煤礦建設項目和生產能力400萬噸/年以上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2)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或新增生產能力大於45萬噸/年小於1.2萬噸/年的煤礦井下建設項目和生產能力小於400萬噸/年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設計或新建生產能力45萬噸/年以下的煤礦井下建設項目,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主要危險源、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和定量評價;
(二)防治可能性評價;
(三)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評價;
(4)安全對策和安全設施的設計原則;
(五)預評價結論;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