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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如何開展教育整頓工作?

法律分析:第壹,要有很好的認識。“從嚴治警、執法為民”教育整頓活動的目的是讓全體幹警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把執法為民的思想體現在執法活動中,讓人民群眾滿意。壹是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從嚴治警、執法為民”教育整頓活動的重大意義,帶頭學習宣傳“二十公”精神,帶頭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帶頭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堅決克服教育不徹底、認識不到位、走過場的錯誤做法;二是在全體幹警中開展為誰執法、為誰服務、如何執法、如何服務的討論,理清工作思路,明確為誰執法、為誰服務、如何執法、如何服務的首要問題,轉變執法觀念,端正執法思維,徹底摒棄那些不符合“立警為公、執法為民”重要精神和廣大群眾意願的錯誤觀念;三是省廳對這次“從嚴治警、執法為民”教育整頓活動高度重視,決心之大、力度之大、安排時間之長、措施之有力,充分說明這次教育活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第二,要處理好工作和學習的矛盾。在之前的教育整頓中,壹些單位沒有處理好工學矛盾,片面強調工作任務重,教育整頓的時間無法保證,導致學習效果大打折扣。要保證“從嚴治警、執法為民”的教育整頓效果,必須保證人員、時間、內容的落實,處理好工學矛盾。壹是在工作繁忙、任務繁重的情況下合理安排時間,利用時間開展“從嚴治警、執法為民”教育活動,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正常上課時間與業余時間相結合、撥錢養沙船等靈活多樣的方法組織好教育。二是把“從嚴治警、執法為民”教育整頓活動作為壹項政治任務,作為完成任務的動力。就交巡警隊而言,開展“從嚴治警,執法為民”教育活動的目的是提高現場抓捕率,確保城市道路有序、安全、暢通,以教育整頓活動為動力做好工作,時間會擠出來,工學矛盾會處理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四)身體健康;(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六)誌願參加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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